在心得体会的写作中,我们一定要将自己的观点做好深刻表述,提前梳理好写作的内容和思绪,心得体会是很容易写的,网客范文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人民警察法学习心得体会7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人民警察法学习心得体会篇1
“根”扎得越深,“叶”才能更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将是新时期筑牢公安之基、指引从警之路的根本遵循。
作为一名新警,我将以“学非探其花,要自拔其根”的.毅力,深刻领悟内务条令的实质内涵,将以“不矝细行,必累大德”的态度,从点滴细微处培养优良警风;将以“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的作风,扎实推进公安工作的落地见效。为努力成为一名求真务实、骁勇善战的人民警察而不懈奋斗。
人民警察法学习心得体会篇2
xx年2月13日18时,庐山公安局政委柯善梅同志因抗击冰冻天气,维护庐山风景区的交通秩序,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连续工作数个日日夜夜,终因积劳成疾,突发心脏病不幸去世,终年55岁。逝者已去,但柯善梅同志的爱党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永存。柯善梅的精神值得我们去学习。
首先,要学习柯善梅无私奉献的精神。柯善梅多年来“舍小家,顾大家”,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一切以工作为重,柯善梅的父亲病危,自己却因工作之故没能见上老父亲生前的最后一面,留下了终身的遗憾;为了应对恶劣雨雪冰冻天气,柯善梅连续奋战数日,最终倒在工作一线……柯善梅用自己的无私和忘我,用自己的满腔热血和短暂的一生书写了克己奉公、无私奉献的深刻内涵。长期以来,在我们身边先后涌现出一大批爱岗敬业的典型人物,虽然柯善梅们所处岗位不同、具体事迹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柯善梅们都具有为党和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正是因为有着一批又一批这样的人,我们的国家才得以富强繁荣,群众的幸福安康才有了坚实保障。
其次,要学习柯善梅爱岗敬业的精神。作为一名公安干警,更应该学习柯善梅同志爱岗敬业,立足于自己的本职工作,甘于一切服务于人民的精神。如果我们把他当作镜子,大家可以问问自己:面对工作,我们敢不敢勇争第一?面对困难,我们能不能迎难而上?面对诱惑,我们能不能坚持操守?知道了与榜样的差距,也就知道了努力前进的方向。将他的先进事迹与新时期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忠诚、正义、团结、奉献”相结合,加强公安机关的文化建设,增强公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树立新时期人民警察的新形象。
第三,要学习柯善梅真抓实干的作风。世界上的事情都是干出来的,只有把嘴上说的、纸上写的、会上定的,变为具体的行动、实际的效果,才是真正的爱岗敬业,才能在平凡的岗位上铸就非凡。多年来,柯善梅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始终把心血和精力用在做好工作、服务群众上,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做好每件事情。冰雪天气,柯善梅常常带领交警清理打滑路段、清除塌方落石,以确保过往车辆的安全;事故现场,柯善梅身先士卒、上阵抬车,率领众人苦干多时,让路面恢复了正常……柯善梅就是这样,以务实的行动,维护着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树立了尽职尽责、勤勉实干的旗帜。
“死者长已矣,生者当勉励”.我们要化悲痛为力量,认真学习柯善梅同志的精神,把柯善梅精神作为高亮的灯塔,指引着我们前进。做到脚踏实地,敢做敢为,勇于创新,用自己的知识回报农村,挚爱热土,用自己的真情、行动托起美好的明天。
人民警察法学习心得体会篇3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内务条令重要性的认识,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内务条令,时刻以内务条令严格要求自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下面我来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主动性。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我们个人的纪律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只有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人民的嘱托和希望,才会在思想上解决作风不严谨的问题。
二是要加强实际落实,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学以致用。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条令》是人民警察的行为准则,我将以此次学习《条令》为契机,牢固树立纪律意识,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注重纪律作风养成,把条令的落实应用到工作、训练和日常生活当中,慎独、慎微、慎初,持续保持自己良好的警容风纪。
三是要发挥带头模范作用,带动身边同事一起学习、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作为一名党员,我将把学习好《条令》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政治任务,对照内务条令规定、规范,从自身查原因、找差距、补短板,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和带头模范作用,增强我们这一支公安队伍的执行力、凝聚力及战斗力,更好地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实际行动履行好新时代公安工作新使命。
人民警察法学习心得体会篇4
公安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对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有深远意义。作为一名派出所所长,我将从以下三方面抓好内务条令的学习贯彻。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学,明确学习的重要意义。通过原原本本学习条令,增强全所民警学习贯彻的主动性、积极性,提升对学习贯彻条令重要性的'认识,为充分展示新时代公安民、辅警的良好形象,规范做好公安各项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是要以身示范带头学,坚持不懈从自身做起。在学习贯彻条令中,我将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学贯结合,发挥主观能动性,将《条令》的学习成果落实到日常的工作与生活中去,通过作示范、勇争先,争当一名好所长,推动全所民警努力成为作风优良、本领过硬的新时代公安民警。
人民警察法学习心得体会篇5
沉心学习、认真领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感触很深,《条令》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机关民、辅警行为,为铸牢忠诚警魂、培育优良警风、严明纪律规矩、提高职业素养、树立良好形象,着力锻造“四个铁一般”的高素质专业化过硬公安队伍提供了依据。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人民警察个体形象代表公安机关整体形象,只有学懂弄通《条令》,才能提高公安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执行力。作为驻局纪检组的一名公安专干,我将严于律己,带头严格遵守《条令》,并把《条令》与公安部“六项规定”结合起来,从教育、管理、监督等各方面从严要求自己,做到学习《条令》常态化,务求《条令》要求入脑入心,把《条令》的规范变成自觉行动。
一要做学习的标兵。要做好日常监督执纪工作,首先自身要成为学习宣传贯彻《条令》的'先锋和主力,以身作则,严守纪律,带好头、做好样、当好标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二要做守纪的哨兵。纪委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干部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纪检干部作为单位反腐和防腐的”哨兵”,要为学习宣传贯彻《条令》放好哨、站好岗,要对照《条令》,加强日常监督,注重抓早抓小,督促民、辅警自觉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纪律上远离违纪红线。
三要做执纪的尖兵。严管就是厚爱。要将《条令》作为戒尺,强化规矩意识,强化全面覆盖,不断创新监督执纪的手段和方法,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运用起来,坚决对任何违纪违法行为说”不”,牢记初心使命,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人民警察法学习心得体会篇6
按照省厅的的要求部署和市局的具体安排,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纪律条令,时刻以纪律条令严格要求自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下面把我对纪律条令学习的认识体会报告如下:
在今年将于6月2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部条令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然而,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
在现代国家里,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中国过去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而今,中国已然迈入千年未有之大转型,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难以避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
当然,光有“牙”还不够,当“条令”被违反后,这“有牙的老虎”还得及时反应,并让违法违纪者感觉到实实在在的痛。只有做到了违法必究,违纪必罚,“条令”的规范意义、威慑和指引功能才会显现出来。
如今,我们承太平年代已经半个多世纪了,似乎有人开始遗忘了人民警察的作用,也有人开始对人民警察说三道四,挑三拣四,虽然也出了如文强之类的警界败类,但我强烈鄙视这些目光短浅的人。要知道中国人民警察之所以能够自信地立足为国家建设发展保驾护航,并不是因为我们的装备多么先进,而是靠我们抓防范破破案的辉煌战绩。然而这些战绩的得来,说到底只有一句话,就是要靠严格的军纪,严明的纪律作保证。
这一切的信心都源自于,因为我们有严格和严明的纪律!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带来的3篇《学习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人民警察法学习心得体会篇7
6月1日起,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就要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体制上的创新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那么《条令》为何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时,我个人认为,此项规定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对危害行为加大处分力度
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三、扩大适用对象
在《条令》中在适用对象这一方面,新《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